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消费者维权莫要等待315 遇到不诚信应及时说不

http://www.soufun.com 房地产门户-搜房网 2008年03月26日 09:03 房地产时报  

3月15日是一年一度的“消费者权益保护日”,维权成了这一天的主题。但有的消费者特意赶在这一天,投诉半年前就已发生的问题。有的消费者认为,这一天来投诉,问题获得解决的可能性更大一些。其实这是一种误解。消保委工作人员表示,在消费过程中一旦发生问题,消费者应立即寻求解决,以维护自身权益,不要拖延。上海市副市长胡延照在“3·15”市工商局工作会议上说,3月15日每年只有一天,但对于消费者来说天天都是“3·15”。这里选取部分工商、消保委受理的房产、装修方面的投诉案例,供消费者参考。

房产

房产合同欺诈被处罚款1万元

上海德众房地产经纪事务所受李某的委托,挂牌销售其在石化地区的一套住房。2007年3月,业务员未告知业主,擅自将李某的住房出租给陈某居住,并冒用李某的名义、伪造签名与陈某签订租房协议,共骗取房屋租金1500元和中介费175元。当事人的上述行为,违反了《关于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》规定,构成了合同欺诈。工商部责令当事人将租金返还给李某,并处罚款1万元。

工商部门提醒:当事人采用欺骗、冒用等手段,将客户的出售房屋租赁给他人,骗取房屋的租金及中介费用,构成合同欺诈,扰乱了中介市场秩序。消费者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,在与经营者发生委托或买卖关系时,谨记签订书面合同或索要发票等;委托他人代理房屋买卖或租赁时,要及时与代理人沟通,并定时查看房屋情况。

中介公司赚取差价 买家可要求全额返还

穆先生委托一中介公司买房,中介给他介绍了一套房子,并收取穆先生39.8万元,另外收取1.3万元手续费。过户时,穆先生自行缴纳契税时发现合同价格以及发票金额只有37.5万元,上家开的收据则是38.5万元。穆先生认为中介公司吃了差价,便要求返还,但中介公司只返还了一部分钱款。

律师提醒:联业律师事务所马永健律师听取情况后认为:中介公司无权从中赚取差价,也无权以手续费为名乱收费。中介公司促成交易,最多可向穆先生收取交易价格的1%作为中介费。因此,在穆先生自行支付契税的情况下,除中介费、应支付给上家的38.5万元以及应支付给交易中心的相关费用外,中介公司无权截留穆先生的购房款,否则构成不当得利,穆先生有权要求中介公司全额返还。如中介公司拒不返还,穆先生可通过诉讼途径追究其法律责任。

家装

家装公司三大避责歪招

多次“搬家”拒不负责

消费者赵先生反映,2005年2月26日,他与上海万层室内装饰有限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,合同中明确约定“装修工程的保修期为两年”。但装修完工仅半年不到,卧室墙壁就出现大面积开裂、过道墙壁起泡、厨房墙砖起鼓等质量问题。他试图联系公司进行保修,但公司办公地已人去楼空。2007年初,赵先生发现该公司的新办公地,于是他再次来到该公司,要求他们按照承诺给予维修,对方拒绝,之后再度“失踪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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责任编辑/kouhong.dg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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